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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公司如何判定产品是否受美国出口管理条

来源:金融界网站

上周,受华为被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加入实体名单影响,高通、Intel等美国企业,以及ARM等非美国企业相继宣布,停止对华为供货,但台积电宣布目前不会停止向华为出货。非美国企业如何判定其产品是否受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约束,成为投资人以及产业界关心的一个重要话题。我们通过对美国相关条文的分析,帮助投资人理解美国出口管制法可能造成的影响。

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框架

美国出口管制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出口管理法》(EAA)、《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和《国际突发事件经济权利法》(IEEPA)三部法律,根据以上法律制定的《出口管理条例》(EAR)、《伊朗交易与制裁条例》(ITRS)和《武器出口管制法》(ITAR)三部管制法则,和明确实施细则的《商业管制清单》(CCL)、《商业国家列表》(CCC)和《美国防务目录》(USML)等指引。

如何判定产品是否受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约束

BIS要求企业向被加入实体名单企业销售或转移受到EAR约束的物品前,需事先获得许可。

根据EAR第部分第3节,受EAR约束的项目具体包括以下5个类别:

(1)位于美国境内(包括美国对外贸易区内以及美国境内中转)的所有产品;

(2)位于美国境外但原产于美国的所有产品;

(3)非美国原产但含有“美国成分”(包括成品、软件、技术)且达一定比例(根据产品性质及类别,分别有0%、10%、25%三条最低标准线)的“外国产品”,最低标准线划分参见下文;

(4)利用美国技术或软件生产的特定产品;

(5)由美国境外工厂生产,但该工厂或工厂的主要部件源自美国技术或软件。

以上(3)中的含有“美国成分”的外国产品的受EAR约束的范围

根据DeMinimisU.S.Content(美国内容最小限度)进一步明确:

占比小于25%标准:一般情境下,当境外制造商品的美国原产项目价值占比小于25%标准时,该项目不受制于EAR。

占比小于0%/10%标准:部分信息安全、IC芯片、燃气涡轮发动机相关设备、软件和技术的再出口受到更严格的限制,面临美国原产项目价值占比小于0%/10%才不受制于EAR的要求。原产美国、未与外国项目“捆绑”的软件一定受制于EAR;包含信息安全加密技术内容的外国产品一定受制于EAR。

其中,美国原产项目价值占比=美国原产内容的价值/境外生产产品价值。根据EAR,美国原产内容的价值应反映该内容在产品制造国家的市场价值,在大多数情况下,该价值等于国外生产商获取该内容时的实际成本。类似的,境外生产产品价值是它在销售地的公允市场价值,一般等于商品购买者的实际成本。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复杂性,对于具体的某个美国境外制造商产品再出口是否应受EAR约束,还需更多律师等的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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