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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子公司新规落地正式稿三大变化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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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金融报

12月2日,市场期待已久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出炉。

距离10月19日征求意见稿出炉已过去1个半月,那么,《管理办法》正式稿有哪些变化?又有哪些看点?

1、三大变化

记者对比发现,相比于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稍有变动:

其一,在股权管理方面,监管层采纳了市场机构反馈意见,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

其二,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适度放宽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而《管理办法》放宽了这一要求,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不过,《管理办法》也进一步作出了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自营业务操作相分离,其自有资产与发行的理财产品之间不得进行利益输送。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其三,在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在投资管理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理财产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进行管控,以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变更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股东资格审核”,而《管理办法》新增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变更持股1%以上、5%以下股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在非标投资方面,《管理办法》还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此外,《管理办法》新增一条规定,即“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2、最大看点

在《管理办法》中,最受业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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