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Name}
金融界股票
金融界博客
金融界新闻
金融界活动
金融界港股
金融界人才

金融街法律专号原创P2P网贷案件中ld

信息网络打破各种常规性、传统性,由此融生出“千姿百态”的新兴产业,P2P作为其中一种新型融资手段,也就“兴”出了一个涉及到“任意的诉讼担当”问题——在彼此约定中产生出一种典型条款即由平台代替出借人行使向借款人追索债务的诉讼权利。是否适用,请看下文。

P2P网贷模式突破了传统民间借贷范围及规模受限、投资与融资需求匹配困难等限制,成为一种新型融资手段。该模式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却不时有兑付困难、平台跑路等消息见诸媒体。司法实践中P2P网贷案件数量亦呈不断增长之势。

笔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其中一类合同条款为出借人、借款人及平台共同约定由平台代替出借人行使向借款人追索债务的诉讼权利。此种情形是P2P网贷交易合同中各方就诉权实施方式进行约定的一种典型条款,即由平台代出借人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本息。具体条款内容如下:出借人及借款人均同意平台有权代表出借人在必要时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工作,催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发律师函、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等。笔者曾审理的多起涉P2P网贷案中,原告(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提交的合同本文中便有上述类似约定,平台方即按此约定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本息。此类合同条款涉及的实质问题是“任意的诉讼担当”在此能否适用,平台能否依据此合同条款直接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在P2P网贷案件中,任意的诉讼担当不宜轻易适用,法官应审慎审查前述类似条款的效力!

所谓“任意的诉讼担当”是指,基于本来权利义务主体之意思而进行的诉讼担当,其理论基础可以理解为:基于当事人授权、管理权或者诉讼实施权,而具备当事人适格。但这一理论本身处于模糊阶段,针对此理论的研究并未全面展开。在此背景下,法官运用任意诉讼担当理论进行裁判的基础仍有待商榷。具体条陈如下:

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诉讼中的正当当事人,通常指的是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权利人或义务人。对于基于实体法律关系权利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任意诉讼担当,在适用上必然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目前,世界各国学术界对任意诉讼担当是否应当加以承认以及在何种范围内加以许可,尚存在不同认识。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官在接到案件后,通常会第一时间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查当事人是否适格。当事人适格是用于判断进入司法程序的纠纷应由何人实施诉讼活动最恰当或最合适的概念。P2P网贷案件中,如由平台代出借人行使诉权,由于平台并无实体权利,如判决借款人向平台还款,则此判决结果对出借人是否有拘束力?如裁判结果对出借人具有拘束力,则需要由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无拘束力,则在平台因生效裁判获得借款人所偿还的本息后,并未将此本息交付出借人的情形下,出借人的权利如何救济?此时,出借人无法再向借款人行使权利,而只能以平台为被告提起诉讼,这样无疑加大了出借人在权利救济过程中的风险,增加了诉累,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第二,我国存在成熟完善的诉讼代理人制度。当事人通过代理人制度可以较为方便地启动诉讼实施权。如无条件允许第三人为任意的诉讼担当者,则必然会导致非律师会以实质的诉讼代理人从事诉讼活动,有害当事人的利益,并妨碍司法制度的健全运作。因而,在目前对多大范围内实施任意诉讼担当,仍存在诸多争议的情形下,法院不宜简单依据上述合同条款,直接允许平台在P2P网贷案件中以当事人身份启动诉讼实施权。如平台坚持以上述约定条款提起诉讼,则法院应裁定驳回平台的起诉。

作者简介:王晓,从事审判工作近七年,审结合同、票据、公司类案件近余件。该文系作者第27届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昙花一现抑或持久繁荣:“互联网+”时代P2P网贷所涉民刑问题及进路探究——以司法裁判为切入点》的节选。

(感谢作者供稿,本文由中国华融法律部编辑发布)









































白癜风好的医院
白癜风患者的守护天使


转载请注明:http://www.manbuhuaerj.com/jrjhd/6026.html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