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货日报
为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证监会发布及施行了《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将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列为“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
此前,由于《期货管理条例》未明确禁止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线索上报和立案查处制度依据不足,此类行为呈现多发态势。然而,《规定》的发布有利于规范发展期货市场,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精准打击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
虚假申报操纵行为
《规定》第二条: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