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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超额收益怎么分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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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商报网

作者:孟凡霞吴限

随着资管新规的实施,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提速,收益率不再固定,而是跟随市场波动,这也意味着投资者可能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那么超额收益如何分配?是银行独揽还是与客户共享?5月17日,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银行理财子公司已经开始让利客户,按50%-80%不等的比例收取超额业绩报酬(浮动管理费),而部分母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仍在%收取产品的超额收益。

多公司收超额收益

银行理财产品收取的费用一般包括固定管理费、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和超额业绩报酬等。前三种费用的收取标准较为清晰,按照固定费率“明码标价”;而超额业绩报酬是作为浮动管理费收取,对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进行按比例收取。

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多份产品说明书发现,工银理财、中银理财、交银理财、农银理财、建信理财、兴银理财、杭银理财等公司会对理财产品收取超额收益,多数收取比例在50%(含)以上,个别理财子公司收取%的超额业绩报酬。例如,工银理财5月12日-14日发行的“工银理财·恒鑫固定收益类期间分配封闭净值型产品(年1号)”,业绩比较基准为3.8%(年化,下同),当产品到期时若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基准,超过部分的20%归客户所有,其余80%作为工银理财的浮动管理费。

通俗来说,也就是当上述产品到期时,若最终年化收益率低于或者等于3.8%,客户获得实际收益率,工银理财不收取浮动管理费;反之超过3.8%时,工银理财收取浮动管理费,超出的部分客户和工银理财2:8分成。

对于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缘由以及收费标准等问题,交银理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切以产品说明书为准。某国有银行客户经理也并未直接解释原因,而是表示,“净值型理财产品都是有业绩报酬的,收取的方式和收取的比例都不太一样”。

但与理财子公司多数采取“分享”超额收益的模式不同,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不少理财子公司的母行仍在%收取产品的超额收益。比如,工商银行(港股)一款“步步为赢2号收益递增型灵活期限人民币理财产品WY2”,在说明书中指出“按照约定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支付客户收益后,将超过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收取”。此外,交通银行(港股)、农业银行(港股)等银行的部分理财产品也有类似规定。

分配比例存差异

超额业绩报酬因产品类型、风险等级的不同,收取的比例差异较大。北京商报记者调查部分近日正在发售的理财产品发现,对于混合类以及风险等级高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理财子公司一般收取的超额收益相对较低。

以工银理财为例,该公司5月12日发行的“工银理财·恒睿平衡混合类封闭净值型理财产品(20HH)”,为混合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风险等级为PR3,业绩比较基准为4.1%,若到期时年化收益率超过4.1%,超过的部分客户可分到70%,工银理财收取30%作为浮动管理费。而上述工银理财案例中的产品(工银理财·恒鑫固定收益类期间分配封闭净值型产品(年1号),风险等级为PR2,工银理财将收取80%的超额收益。

对此,融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殷燕敏表示,超额收益的分配制度有所差异,是银行依据底层产品的投资标的可获得超额收益的概率、可获得超额收益的最大区间以及客户所承担的风险大小而决定的。她指出,固定收益类产品很难获得很高的超额收益,同时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风险也相对偏低,因此管理人在分配超额比例时,给投资者的比例不高;对于混合类、权益类理财产品,收益的波动性较大,且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偏高,所以投资者分成的超额收益也相对较高。

超额收益让利客户

银行理财产品超额收益的归属问题此前就曾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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